本報訊(法制周報·新湖南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尹靜)為提高培訓機構的考試通過率,長沙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某武不走正道,以身試法,竟然在考試期間組織考生集體作弊。近日,湘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2021年4月10日至11日,在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期間,黃某武為提升自己培訓機構的考生通過率,以獲得更多自考學生生源及經(jīng)濟利益,于4月9日至11日組織被告人周某強、馬某亮、賀某洋、楊某源在被告人賀某洋家中,使用筆記本電腦、QQ軟件、互聯(lián)網(wǎng)等工具為其培訓學校的自考考生提供考試答案。
考試期間, 5名被告人分工明確,被告人黃某武主要負責考試試題和答案的搜集;被告人楊某源主要負責對搜集的考試試卷和答案進行整理排序;被告人周某強主要負責對搜集整理后的考試試卷和答案進行統(tǒng)計,查看是否有漏題和漏發(fā);被告人馬某亮主要負責將整理好的考試答案發(fā)至事先組建好的各科考生QQ群,供考場內(nèi)的考生作弊;被告人賀某洋主要負責對搜集的考試試卷沒有答案的試題進行解答或搜集答案。據(jù)悉,被告人黃某武等5人共為11名考生提供考試答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武等5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嚴重擾亂了國家的考試管理秩序,嚴重損害了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利,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法院一審判決主犯黃某武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分別判決從犯周某強、馬某亮、賀某洋、楊某源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并沒收5名被告的作案工具電腦5臺、手機8臺。
法官說法: 組織考試作弊是嚴重的不誠信行為,在妨礙公平競爭的同時,也破壞了國家考試制度和人才選拔制度。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作為教育培訓機構,應該依法依規(guī)經(jīng)營,依靠過硬的教學質(zhì)量來吸引生源,千萬不能觸碰法律的底線。
責編:萬丹
來源:法制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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